为深入推进我市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加强我市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的管理,切实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即日起对中心城区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加强管理:一、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注册时需携带所有人身份证明(年满16周岁以上福安本地籍人员持身份证,非福安籍人员持居住证明)、销售发票及产品合格证前往福安市行政中心交警大队车辆查验岗登记上牌。)二、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设有二轮停车泊位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放,做到同向、整齐、有序。三、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骑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四、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右侧车道行驶。不得超员、闯红灯及逆向行驶,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五、严禁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车)及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